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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音乐学院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9/18 13:18:49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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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音乐学院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管理工作,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函〔2018〕462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工作和师资队伍建设需要,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高级专家延退条件

高级专家年满六十周岁,已聘在专业技术三级及以上岗位的正高级职称人员,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延退:

1.主持国家级项目、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等尚未完成,且在规定的任务期内;

2.作为研究生导师,所指导的博士或硕士研究生仍在培养期内;

3.长江学者、国家和省“万人计划”“千人计划”专家、管理期内的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等;

4.在人才培养、教育教学方面业绩特别突出,且获得过省级及以上教学名师、优秀教师、教书育人楷模等称号。

其中,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按干部任免相关规定免去其管理职务后,再行申请延退。

二、高级专家延退程序

符合延退条件的高级专家,应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个月前由本人或所在院系(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书面申请,报人事处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并报学校党委会集体研究同意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批准延退。

三、高级专家延退期限

高级专家延退的期限,由其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决定,每次延退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延退年龄最长不超过65周岁。

四、高级专家延退审批

学校在审批后10个工作日之内,将《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和《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情况备案表》报四川省教育厅人事与教师工作处备案。

五、高级专家延退管理

1、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属在职人员,按国家规定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学校要给予高级专家更多关心关怀,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2、各级人大常委、政协常委、委员及政府参事等退休问题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执行。

3、由上级安排,承担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要工作任务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参照执行。

4、本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原《四川音乐学院关于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的管理办法(暂行)》(院党〔2017〕14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四川音乐学院

0一八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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